《北京市公安局辅警辅助人员八条禁令》铁规铁纪
为了严明纪律,规范文职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文职管理制度汇编》、《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加强辅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严禁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传播谣言,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三、严禁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
四、严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有偿陪侍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禁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透漏案情等行为
六、严禁超越职权参与执法.使用警械具.接触枪支弹药等行为
七、严禁驾驶警车或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车辆
八、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兼职行为 。
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禁酒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局《禁酒令》相关要求,结合辅警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局警务辅助人员禁止在单位内部饮酒,在公共场合饮酒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文职辅警以及由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专职治安辅助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酒”是指所有含有酒精的饮品。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公共场合”是指家庭以外的社会活动场合;“单位内部”是指公安机关所有的办公和休息场所,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庭院等。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共场合饮酒,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必须经过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适量饮酒。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在公共场合饮酒的,须向所在部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说明饮酒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等内容),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适量饮酒。
第九条 各部门要将审批的警务辅助人员书面申请报告向本单位督察部门报备。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在公共场合饮酒的,第一次给予告诫,文职人员扣发当月50%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辅警人员扣发当月50%绩效工资,当年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第二次给予警告,文职人员扣发当月100%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辅警人员扣发当月100%绩效工资,当年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文职人员职级达到二级以上的,予以降低职级;第三次给予记过,文职人员扣发当月及次月100%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辅警人员扣发当月及次月100%绩效工资,当年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文职人员职级达到二级以上的,予以降低职级。
第十一条 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依据《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八条禁令》铁规铁纪一律由相关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局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加强纪律教育,对文职辅警以外的辅助人员要按照上述规定标准进行同等管理。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主管领导在单位 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或影响的,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 时报市局政治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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